今天(26日)下午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。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,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。
长江保护涉及上下游、左右岸。为形成保护合力,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,统一指导、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,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、重大规划,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,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。
为保护长江水环境,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、监管力度,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、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。针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,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;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,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、大型通江湖泊、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。
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,法律提出,严格控制采砂区域、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,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。
此外,法律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规定,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,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会上表示,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,突出共抓大保护、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,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,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,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,规范各类生产生活、开发建设活动,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,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。
长江保护工作涉及面广、情况复杂、任务艰巨。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,长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、中央与地方之间、不同行业之间、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,没有可参考的先例,立法难度较大。在深入研究,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,长江保护法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做好统筹协调、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。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,统一指导、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;按照中央统筹、省负总责、市县抓落实的要求,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,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、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;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,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、规划编制、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,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。
二是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、更严格的保护措施,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、系统修复。强化水资源保护,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,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,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;强化水污染防治,严格控制总磷排放,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,强化排污口管理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、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;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,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;强化生态环境修复,对河湖岸线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重点湖泊、长江河口、重点库区消落区等实施生态修复,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。
三是坚持把握新发展阶段、践行新发展理念、构建新发展格局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,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发展中保护、在保护中发展,共抓大保护,不搞大开发。设立“规划与管控”一章,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,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,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,优化产业布局,调整产业结构,划定生态保护红线,倒逼产业转型升级,破除旧动能、培育新动能,实现长江流域科学、有序、绿色、高质量发展。
四是坚持责任导向,加大处罚力度。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,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,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;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长江禁渔、岸线保护、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,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,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,增加处罚方式,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,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。
此外,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、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、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、长江源头保护、水生生物保护、城乡融合发展、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、港口船舶升级改造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、司法服务保障建设、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。
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,为保护长江母亲河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。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、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,共同打好长江保护攻坚战和持久战,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、惠泽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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